8月6日,乐居财经得悉,临沂汇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诚信行物业)、诚信行物业临沂分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定书下达。法院判定被告诚信行物业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临沂汇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维护费164520元及利息。
据我国裁判文书网显现,作业起因于2015年4月24日,原告汇远园艺公司与被告诚信行临沂分公司签定《小区美化维护合同》,约好由原告担任被告诚信行临沂分公司物业管理范围内祥园、杏园、国税、广电小区的美化修剪作业,合同约好了维护面积、维护费金额、付款方法及付款期限。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好履行了相关责任。二被告未能依照约好付款。经原告屡次催要,二被告总以许多理由推脱,拒不归还欠款。原告遂恳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付出维护费164520元及利息。
而被告辩称,原告请求事项与现实不符,对维护合同的实在性有贰言,建议总公司未授权分公司签定此合同,且从内容上看是先盖章后打印签字,违背正常的合同流程,效能上有瑕疵。合同未盖骑缝章,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约好签章后收效,但该合同原件并无公司法人或分公司担任人签字,应未收效。被告诚信行临沂分公司认可该维护合同中其公司的公章,但建议是先盖章,后写的日期,并保存对印章请求判定的权力。
法院经查明以为,原告与被告诚信行临沂分公司签定的《小区美化维护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二被告虽不认可该合同的实在性,但未提交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且分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请求对合同上的印章进行查验承认,应视为认可印章的实在性。
原告提交维护合同、工程量签证单、发票等依据,证明被告诚信行临沂分公司尚欠原告维护费164520元,被告诚信行公司及临沂分公司虽不予认可,建议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的作业人员对工程不知情,但工程量签证单上均有被告诚信行临沂分公司其时的担任人“徐小健”的签字认可,因而对原告已按维护合同的约好履行了相应小区维护责任的现实,法院予以承认。
终究法院判定,被告诚信行物业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临沂汇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维护费164520元及利息(其间以75000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践给付之日止;以895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践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公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
案子受理费3590元,折半收取计1795元,由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