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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还是修剪?树木养护要按照技术标准进行

时间: 2024-01-20 11:25:22 |   作者: 合作案例

  随着居民环保意识的慢慢地加强,居民对周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慢慢变得高。大家都喜欢生活在绿意盎然、鸟语花香的环境中,但居住小区内的树木过度生长也会影响居民的采光通风和安全,石泉城管就在执法过程中为居民化解了一件糟心事。

  近日,普陀区石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热线反映,铜川路某弄小区内有很多大树被砍伐。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现场检查,小区内总计20棵树木存在被修剪痕迹。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养护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做养护。为明确养护技术标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对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作业规范和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本案中,究竟是正常修剪、过度修剪还是砍伐?为确保定性准确,执法队向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函要求协助。经普陀区园林协会现场踏勘,发现存在修剪季节不当、修剪程度不当等过度修剪问题。

  综合其他证据材料,执法队遂决定对涉案物业公司实施的未按养护技术标准做养护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正当约谈物业公司时,小区业委会和多位居民找到执法队,为物业公司“求情”。他们表示,小区前期已发生过被台风吹断的树木损坏居民汽车和小区围墙的情况。为防止台风再次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物业公司紧急联系了绿化养护公司做修剪。修剪过程中,指挥不当造成过度修剪,导致居民进行投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悔过表现等,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普法教育下,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案顺利办结。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养护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做养护。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做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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