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06-22 06:47:20 |   作者: 主营业务

内容详情/Details of the content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完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管国有公司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汉中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汉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二)坚持依法依规。精准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四)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对功能类企业以服务全市战略大局、完成专项任务为导向,在确保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本控制;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考核,着重关注加强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完成专项任务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对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公司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的策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能“一企一策”确定。

  第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内公司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目标,对企业领导人员三年任期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指标、目标值及权重比例以考核细则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准。对于考核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可根据公司详细情况剔除影响考核相关因素。

  第七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未来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八条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考核基准值根据公司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一档:底线值。根据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结合行业对标情况确定。

  第十条市国资委将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动态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抓基层党建工作及述职评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做全面综合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市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市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市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依据市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分别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原则上占40%左右。

  第二十条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绩效年薪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综合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综合评价系数,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任期综合评价或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做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虚报、瞒报财务情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搞。企业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结果降为D级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好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考核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考核实施办法,实施全员绩效考核,并将所属二级法人单位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议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园区管委会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本系统适用对象: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各县区政府,所有投稿用户需各单位授权后作为本单位唯一指定的投稿工作人员进行投稿,原则上不接受个人名义投稿。

  2、用户首次投稿时,需先点击市政府网站首页右上角“注册”按钮,点击“忽略警告,继续访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认真填写个人隐私信息,确定信息无误,点击“提交”按钮,同时,投稿用户需将注册完成的个人隐私信息,以表格形式(盖章)纸质版或加盖公章的PDF版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报备,经投稿系统管理员确认审核无误后,方可开通投稿账号。账号开通后,用户可访问投稿页面,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即可进行投稿。

  3、所有投稿信息需经本单位领导审签通过,并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报稿件内容真实、文字准确,并对所投稿件承担一切责任。

首页
一键拨号
留言反馈